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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办理出国劳务 复印签证样本骗钱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24-05-02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据人民网·天津视窗报道,一男子谎称能为别人办理出国劳务,用伪造的签证骗取办证费5万余元。日前,天津河西区法院以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罚金1万元。

家住本市南开区的无业男子李某,以能办理赴新加坡出国劳务为名,通过徐某介绍认识王某,并与王某在河西区广东路一小区门口签订对外服务委托合同。后王某将定金1万元及胡某、于某等11人的护照交与李某,待其办理出国事宜。

7月11日,李某从网上搜索新加坡签证样本后,以此样本到南开区一家复印店,私自伪造了胡某、于某赴新加坡的劳务签证。当月13日,李某将伪造的两本护照交给徐某等人,并收取办证费5.6万元。

胡某、于某得知拿到的是假签证后,随即找到李某,李某承认其伪造签证的事实,并退回赃款2万元。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传唤,李某又主动退回赃款4.6万元,后经进一步侦查成案。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签订合同时,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同时又向他人提供伪造签证,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其行为应按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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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实施该种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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